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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房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申诉人:张某,某县电子机械厂退休职工。

    被诉人:张某,某县电子机械厂法人代表。

    案情:

    申诉人诉称:某县电子机械厂从1997年5月扣发我的退休金至今,使我的生活费没有保证,请求仲裁委员会给予调解。

    被诉人辩称:我厂没有扣发申诉人张某的退休金。因我厂对20年前的40户平房(危房)改造建楼房,已有38户平房搬迁,还有两户无处搬迁。在厂部无办法的情况下,于1977年4月17日经厂部研究决定,根据县里住房规定,对住本厂宿舍楼户、在县城内有住房户的职工进行清理。凡现住户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单位优惠住房的,从4月底退出本厂公房,如不按时退出,住房租金由原来的每平米1元升至每平米10元。申诉人张某住公房面积26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240元。本厂从5月份开始从其退休金中扣除住房租金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厂方职工宿舍楼所有权是厂方的,厂方有权处置。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张某于1978年入厂工作,1984年电子机械厂分给张某两居室宿舍楼。1993年,某化工总厂按照县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分配给其丈夫陈某优惠住房一套。电子厂在危房改造期间,根据县纪委[1993]10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县政府[1993]116号文《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条:干部职工夫妇只能享受一处公款补助或优惠的住房,现有两处的,应将其中一处退回产权单位或按现市场价格全额购买,不能享受双重优惠。厂方限张某在4月底退出本厂公房,让无房户住进。张如不按规定退出,按厂部规定办理。厂方做了张的几次工作,张声称,家里房子儿子在居住,退公房有困难。为此,厂方从张的每月退休金中扣出住房租金。

    分析意见:

    本案是不应发生的。如电子机械厂在1993年按照县政府116号文的规定,对职工家属宿舍楼全部出售给职工或当时对职工宿舍楼住户做出有关规定,就不会出现现在的后果。

    仲裁结果:

    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效,做出裁决:

    1.维持某电子机械厂按照某县纪委某纪字[1993]10号文件规定,对拒不退出公房户的处理决定;

    2.某电子机械厂应按工资发放手续,从张某退休金中扣除应有的款项,票据要及时开出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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