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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炒鱿鱼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情简介:

    朱丽是某大学机械制造与工艺系的高才生。1997年毕业后,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后一直很努力,多次参与自动化生产线专机设计,受到广泛好评。2001年朱丽结婚后不久,因妊娠反应强烈,上班迟到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上班时间有时也精力不集中,特别是在专机设计时,还出现了技术错误。公司认为,朱丽享受的是高薪,现不能胜任其工作,于是当即炒了朱丽。此时,朱丽已怀孕7个月。朱丽不服,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作出令朱丽所在公司撤销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的仲裁裁定。

    述评:

    案例中朱丽所在公司解除朱丽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生活中是经常碰到的。公司是否能解除朱丽的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熞韵录虺评投?法?牭?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定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所以,在上述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第27条还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所以,用人单位只能在上述几种情形出现时,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那么,在公司认为朱丽不能胜任设计工作时,为何不能炒她的鱿鱼呢﹖我们看一看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就会清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朱丽因怀孕而暂不能承担设计工作,符合第29条规定,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不仅有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也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就更为明确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朱丽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实质上就是变相以怀孕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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