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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职工做出的处分法定无效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例」

  胡某是某市甲玻璃厂职工,去年7月受到该市乙玻璃厂邀请。胡某向原单位请事假获批准后于同年9月到乙玻璃厂工作。甲玻璃厂知道这一情况后,限期胡某于11月底以前回来上班。在胡某11月中旬回来时,该厂厂长杨某口头通知胡某,因其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了。胡某提出这只是杨某的个人意见,并不是工厂的决定。次日,杨某给胡某开具了开除通知书,签上自己的名字。胡某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甲玻璃厂对职工胡某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无效。

  「评析」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但处分职工一定要依法,不但处分的内容要有法律依据,程序上也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家(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13条规定,在企业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讨论职工的开除处分的,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这些是关于对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的程序规定。违反了这些程序规定,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查明,甲璃璃厂属国有企业、对职工胡某的开除处分,厂长杨某没有通知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和厂工会主席以及胡某所在的小组负责人打了个招呼,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所以杨某作出的开除职工胡某的决定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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