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医疗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例」
王某1998年参加工作,进入北京市某建筑公司,1999年6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工作,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公司一方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予盾。《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王某1998年参加工作,进入北京市某建筑公司,1999年6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工作,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公司一方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予盾。《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 上一篇:企业改制期间,措施应当健全
- 下一篇:临时工工伤也应享受多种保险待遇
相关文章
- ·杭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图)
- ·医疗纠纷拟引入人民调解(图)
- ·成立第三方机构,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 ·山西:省医调委两年成功调解医疗纠纷339件
- ·医疗纠纷为何频发 社科大讲堂邀专家解析医患冲
- ·医疗纠纷多见篡改病历(图)
- ·吉林省延边朝医医院开展依法行医防范医疗纠纷
- ·本市医疗纠纷降了六成(图)
- ·杭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下月启动
- ·武汉将医疗纠纷纳入法援范围
- ·孙瑞灼:医疗纠纷索赔过万元禁止私了,不妥!
- ·浙江省推广引入“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增多 建议:设第三方调解纠纷中心
- ·医疗纠纷可“私了”?
- ·甘肃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将成立
- ·医院职工冒领医疗纠纷补偿费获刑20年
- ·宁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总结
- ·天津市正式实行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制度
- ·天津规定医院无权私了索赔过万元的医疗纠纷
- ·卫生部等三部门要求各地设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