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乘客薛先生在公交车上举报另一乘客逃票行为,结果被该人打伤致残。因司机售票人员打开车门将行凶者放走,薛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一中院以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该公司赔偿薛先生10万余元。
2005年6月20日8时许,薛先生乘坐公交客四公司27路公交车行至动物园车站时,因检举一乘客逃票,双方发生口角。该乘客与另一男子对薛先生进行殴打,致薛先生面部受伤。薛先生报警求助后,司机和售票人员将车门打开,薛先生欲拉住企图下车的打人者时被踢伤,打人者逃逸。事发后,薛先生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委托鉴定,薛先生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由于打人者逃逸,缺乏破案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仍未查找到侵权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薛先生与公交客运四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四公司有义务将薛先生安全送达到约定地点。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薛先生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客运四公司的司售人员发现后,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侵害的扩大。按照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对发生打架情况的处理规定,应该进行正面教育、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110”报警,听从民警的指挥,不要随意开门,如打人者强行逃逸,应注意观察其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从以上规定来看,在车上发生打架事件后,公交客运四公司的司售人员没有按照其《员工手册》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是停车、开门,造成侵害者得以下车。薛先生为阻止侵害者逃逸,在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的过程中,受到更进一步的侵害。该损害的发生,与公交客运四公司不妥当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侵害者的逃逸使侵权人无法确定。基于公交客运四公司司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公交客运四公司应当承担薛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故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赔偿薛先生医疗费、伤检费、误工费等共计106867.28元。10万余元赔偿款中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一中院判决中确认,公交客运四公司应先行赔偿薛先生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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