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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人打错官司 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差价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中国法院网讯   隋女士曾委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在她接到法院判决时才得知,该律所指派律师没有尽到职责,导致其损失近四万元。隋女士起诉要求该律所赔偿损失的差价39172元,并返还其代理费 3000元。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隋女士39172元。

    2006年5月,隋女士与北京一家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该律所指派卢律师代理其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审官司,并交纳了3000元代理费。

     在代理期间,隋女士告知卢律师自己是农村户口,但自2004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卢律师为隋女士拟定了起诉书,并参加了庭审活动。根据隋女士农村户籍的情况,卢律师按照2005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7860元的标准,代其向法院主张二十年伤残赔偿金,而并没有告知她可以根据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的标准计算。隋女士在不知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卢律师拟定的赔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了。

    2006 年9月,当隋女士接到东城法院的判决书时才得知,按照自己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实际情况,是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而法院鉴于原告方按照农民标准主张并不高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支持。按照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算,结合隋女士的伤残程度,中间的差价损失共计39172元。因此,隋女士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差价,并返还代理费。

    在庭审中,律师事务所认为,隋女士签字确认了赔偿明细表,并没有就此上诉,证明她对判决是满意的。

     法院认为,被告指派的律师在接收委托后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而因其忽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导致隋女士在主张残疾赔偿金上受损,故该律师在此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被告对原告实际损失39172元应予赔偿。因律师在诉讼中付出了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且本案对被告指派的律师因过错而向承担赔偿责任已经作出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被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两种。

    如何确定受害人的计算标准,不是简单地根据户籍所在地划分,而是应当根据与其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处所划分。今年4月,最高院曾就计算标准作进一步解释,即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受害人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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