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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欠款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2003年5 年13日下午,原告张琼芬之夫蹇孝思患病请被告鲁霞(女, 20岁,个体医生)到家中为其输液治疗,被告将液输好且观察了40分钟后因报非典情况离开,在途中遇见了原告张琼芬。原告回家见蹇孝思不行了将输液管拔掉,一会儿,蹇孝思死亡。当晚,原告到被告家中协商,叫被告给原告200元“香火钱”。原告主动联系了火葬场的车辆,次日将蹇孝思火化。同年6月13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6月19日,双方向泸县潮河镇法律服务所提出要求调解处理,原告的代理人主持调解认为是“医疗事故”,经双方协商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16600元协议, 见被告签字犹豫。主持人说“(鲁霞)如果不签字,就等法院开庭了”,被告只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且出具了欠原告张琼芬16600元的欠条后。原告撤诉。还查明:蹇孝思于2003 年4月15日到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进行了X射线检查为:(1)风心病-二尖半双病变 (2)矽肺病。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同年6月30日原告又以欠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履行约定。被告以泸县潮河镇法律服务所错误的定性为医疗事故,认为该协议是显失公平,反诉要求撤消赔偿协议和欠条。

  审判:

  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蹇孝思患(1)风心病- 二尖半双病变 (2)矽肺病,并且相当严重,对蹇孝思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联系关系,原告未举出相关的证据。但原告主动提出要求火化,是其死因没有查清的责任在原告。泸县潮河镇法律服务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是“医疗事故”,并且使用了误导性的语言让其被告签字,这是对“医疗事故”的重大误解。由于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要求不一致,有人主张释明权, 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以欠款纠纷而以侵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按赔偿纠纷处理,鉴于双方有协议,但死因不清在原告,可判被告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欠款事实不成立,撤消原、被告的调解协议,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民事主体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要使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要件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是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原因与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联系是复杂的,必须经过周密,科学的调查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因一果大致分为三种形态:(1)各个行为相互作用。(2)各个行为相互补充。(3)各个行为相互冲突。但因联系程度是不同的,正确分析各个行为原因的关系和原因力,对于正确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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