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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宗特殊反诉案的实证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八十年代初,党和政府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1983年,他写信给西湖村要求发还房产,村里不允,86年,徐长子以华侨身份从国外致信中央政府要求落实政策。徐本人直接上访和找各级政府不下百次。87年,县委统战部到梅城镇、西湖村、县公安局查档和调查,查明了全部情况,形成了处理意见文件,认为:“按华侨政策,将房子还给徐某。”但没有结果。1997年,徐的海外关系和顽强不息的上访起了作用。建德市政府根据侨办和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关于要求落实徐某房产政策的请示》,发出了“建政办(97)4号”文件《关于落实侨眷徐某房产政策协调外会议纪要》。纪要决定:一、徐的房产,应按中办国办[84]44号《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87]7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问题的窥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抓紧落实。二、1951年三份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仍归徐仲寅所有。三、西湖村委会已经收取的历年租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不退还给徐, 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权由徐收回。四、做好双方说服工作平稳解决。1997年3月4日,建德市房产处给徐仲寅重新颁发了029494号房产怔,将全部房产再次确权为徐的私产。

    西湖村的干部对此不服,一再向市里反映,市里又开始复查这一问题,1998年5月6日,建德市政府信访办、法制办、统战部等有关人士找徐某一家谈话。告诉徐原先的处理决定要撤销,房子他当年已经入社,必须归村里集体所有。5月30日,92岁的徐某并发高血压和心脏病去世。6月22日,建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出建政法[1998]131号《关于对徐某房产问题重新处理的决定》,撤销了市府办公室的[97]4号文,其“现查明”中认定的事实为:“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徐某申请加入西湖高级社时,将座落在梅城西门街8号的出租房屋作为生产资料入社,徐入社以来,该房屋一直由西湖合作社经租管理。1972年原建德县进行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徐的房屋被纳入私房改造。1983年落实政策时,经建德县人民政府第000024落实城镇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批准书批准,徐房出租房面积535.13平米,应纳入改造535.13平米,发给固定租金850.32元。同时,确定留,给自住房280.75平方米,改造后,徐已领取全部固定租金。”据此,文件决定:“1997年1月对徐户的房产处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上有误,应予纠正。重新处理如下:一、撤销029494号《房屋所有权证》二,梅城镇西门街8号计建筑面积263.35平米房屋归西湖村集体所有;维持原建德县政府落字00024号批准书。”这份处理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变化了,即没有认定徐的向政府赠房行为,而是认定其将房产也“作为生产资料人社”了。而认定的证据,是一些村干部的证言,而没有任何当初将房产人社的原始资料和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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