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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可撤销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原告洛阳市古城顺兴铸钢厂,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夜叉磨村。

    被告罗松巧,女,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嵩县人,中国一拖集团公司工程机械分厂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8-12-6-103号。

    第三人贺家欢,女,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开封市人,一拖集团第一高中三年级学生,住洛阳市涧西区8-12-6-1-103号。

    法定代理人罗松巧,女,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嵩县人,中国一拖集团公司工程机械分厂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8-12-6-103号(贺家欢之母)。

    被告罗松巧与其夫贺金忠(已死亡)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份结婚,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生一女儿贺家欢,二零零年三月六日,贺金忠、罗松巧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现在一拖家属区住房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女儿贺家欢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第四条约定:“彩电一台、音响一套”归贺金忠所有,“冰箱、钢琴、电脑”归罗松巧所有,第五条约定:“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同日,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2002)洛涧证民字第654号公证书,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公证,双方依公证文书办理了离婚登记。经查,罗松巧、贺金忠夫妻有共同房产一处,登记户名为贺金忠,座落于洛阳市涧西区八街坊12-6-103号,建筑面积50.82平方,系夫妻房改福利房,产权比例100%,房改优惠后房价为12502元,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99)字第X070107号》,发证时间二000年一月九日。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贺金忠死亡;死亡前,夫妻二人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贺金忠死亡后,罗松巧未办理有关房产过户登记。

    原告向本庭提交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日,贺金忠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古城顺兴铸钢厂历代板款41104元”,被告罗松巧表示不知道有此欠款,对该欠条是否系贺金忠所写不能确定,第三人对欠条不予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对该欠条进行司法技术鉴定,(2003)洛涧法技鉴字第1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确认该欠条系贺金忠本人所写。

    另查明:原告洛阳市古城顺兴铸钢厂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要求贺家欢以其继承贺金忠的遗产清偿贺金忠生前拖欠原告单位的货款41104元,(2002)涧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发回重新审理。现债务案件中止诉讼,等待本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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