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单位内部财产去向不明通过民事诉讼举证能否查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江口县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与其下属单位江口县林业局苗圃场(以下简称苗圃场)有资金往来关系。2001年1月期间,林业局应拨付一笔金额为18248元的业务款给苗圃场。苗圃场的财会人员邬碧霞向林业局提供了应予拨款的相关财务凭据,林业局财会人员张静于1月9日开具了现金支票。随后该款被人持现金支票从林业局银行帐户上取走。后林业局与苗圃场核对帐务,发现该款未入苗圃场财会帐,当地检察机关对此立案侦察,苗圃场财会人员邬碧霞即将18248元款项交给苗圃场入帐,该款被检察院提取。

    后检察院经过刑事侦查,不能查明林业局银行帐户上的18248元款项到底被谁取走,因而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对邬碧霞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此前从苗圃场提取的18248元款项退还给苗圃场。邬碧霞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苗圃场返还不当得利款18248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据此,构成不当得利有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应当得到的财利益;二是造成他人损失。在本案中,根据林业局与苗圃场的资金往来关系,林业局应当拨出18248元,苗圃场应当得到18248元。而实际上,林业局确实拨出了18248元,最终苗圃场也只得到18248元。因而,苗圃场得到的该18248元是其应当得到的,即苗圃场得到该款是有理由和根据的,其并未得到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故本案事实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当判决驳回邬碧霞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邬碧霞将18248元款项交给其所在单位苗圃场,判断该事实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此前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是否已被邬碧霞得到。如果邬碧霞在此前已得到该款,则苗圃场得到邬碧霞交出的18248元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邬碧霞此前未得到该款,则苗圃场得到邬碧霞交出的18248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邬碧霞此前已得到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的事实之举证责任,应当由苗圃场承担。在本案中苗圃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业局拨出的18248元款项已被邬碧霞得到,因而该事实不能认定,为此苗圃场从邬碧霞手中得到18248元款项就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林业局拨给苗圃场的18248元款项在两单位相关财会人员经办该款的过程中去向不明,在此情形下苗圃场的财会人员邬碧霞将相同金额的款项交其所在单位苗圃场入帐,该行为是其履行单位职务的内部行为,不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基于该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而对本案应当裁定驳回邬碧霞的起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