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约定所有货款应在1998年12月30日付清,但同时约定逾期不付,则按月息3分计息。该条款隐含的内在意思表示应当是,如果至1998年12月30日不能付清货款,那么在按月息3分计息的前提下,建材总厂同意延期给付货款,由此在 1998年12月30日后,建材总厂的此笔债权即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可以请求给付。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际上从1998年12月30日至2001年1月4日期间,建材总厂的该笔债权因违约条款的存在而并未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因此其诉讼时效应自建材总厂于2001年1月4日催款之日起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在此期间,建材总厂于2002年11月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开始重新计算至2004年11月止。2003年12月建材总厂以熊XX为被告诉至法院,当然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其诉请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建材总厂与熊XX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的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此笔债权应属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至于逾期不付按月计息的约定则是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应按合同法163条所规定的孳息来理解。对于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本案最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10月31日至2000年11月1日。在上述诉讼时效届满后,建材总厂于2001年1月4日向供水办催款,熊XX并未做出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拒付的意思表示,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及立法本意,应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由此而形成新的承诺,诉讼时效以此为基础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由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的1月4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同理建材总厂于2002年11月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从2002年11月开始重新计算至2004年11月止。所以本案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原告的诉清依法应予支持。若单纯强调本案合同主体为熊XX与建材总厂,而建材总厂并未向熊XX个人主张权利为由来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方面忽略了熊XX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重大过错,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设立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宗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