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处理人民调解协议遗漏事项是否违反一案不再理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2003年,被告彭某承建了某桥梁工程。施工中,原告陈某被彭某聘为施工人员。一日,陈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桥梁上跌入河岸边,致浑身多处受伤。后经送医院治疗,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医疗费已由彭某支付。陈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经陈某申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接受村调委会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彭某再赔偿陈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2000余元。但协议未涉及后续医疗费用问题。协议签订并按约履行后,陈某又花去后续医疗费1000余元。陈某向彭某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陈某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并未提出后续医疗费问题,责任在其本人;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已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一案不再理原则,也不利于推进大调解工作,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遗漏事项是否可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内容之一,具有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人民调解下达成的协议除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应充分肯定其法律效力。但人民调解未涉及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仍可再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理由主要是:

  一、后续医疗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目前,推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良性互动是一个热门话题,人民调解协议的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本案中,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级调解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理应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范畴。上述《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人民调解协议显然符合这三个条件,理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我们在肯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时,也应认识到后续医疗费是一项法定赔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此可见,医疗费是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一项法定赔偿费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而本案的后续医疗费是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并不存在擅自购药问题,故对其予以支持首先具备实体法律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