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从一起诉称欠条被抢的债务案件谈法官审查判断(3)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所谓经验法则,简言之,即运用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来判断证据。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其作用及影响非常大,每一名法官处理每一个案件可能都会涉及,但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自觉而有理性地运用了经验法则。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往往能帮助法官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甚至能够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郭小利是否于2001年11月5日清偿债务,栗振明陈述、栗芳证言的证明力的决定均来源于经验法则。如前所述,2001年11月5日,郭小利是去栗振明家还钱,当时欠条尚在栗手中,叫上中间人栗芳好有个了断是三方共认,这一前提已经确定,那么,按照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中间人到场就是要见证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条。本案的情况是:栗芳刚到栗振明家正在看墙上的字画,栗振明与郭小利在桌边看欠条。不一会儿,郭小利不见了,栗振明称欠条被抢。栗芳的证言称未见欠条被抢,也未见还钱。根据经验法则,可判断其所证未见还钱(因其为郭小利之舅,如还钱得条不会不证)是真,从而确定其此项证言内容的可采性。更值得一提的是,当这一证言被采信后,就足以证实栗振明主张的郭所欠1360元本息末还清的陈述是真,应予认定,而由此免除了其对1360元欠款赁证及欠条被抢的举证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