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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被告张某系某私营电器厂厂长,1998年8月12日前往湖南某市采购电器零配件,因当时钱带的较少仅从当地的王某处购买了少量配件,王某说其欠张某所在地的黄某即本案原告的钱,只要黄某打电话来就可以了,而张某和黄某是朋友,且门对着门,因此当张某回到其所在地后就叫黄某打电话给了王某,王某就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价值8643元的货发送至黄某处,并卸在黄某的厂房门口,黄某随后就叫张某来提货,因当时厂里出纳会计未到,张某就写了一欠条给黄某,遂即张某在货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叫两工人将货运至自家厂房,经检验有一包价值840元的配件不合格,欲退还给黄某。当天中午,被告张某叫其朋友甲、乙和丙到原告黄某家喝酒,喝酒途中,张某给付了7643元,并说明还有840元的货不合格要退回来,便写一1000元的借条,待货退后收回该借条。黄某妻子提出要找8643元的欠条,并退还给张某,但张某以“你家生意做的这么大,我还怕你赖帐吗”,当时就没要回欠条。随后,被告张某于第二天就叫二工人将不合格的货退回到原告黄某处,黄某没有提出异议。

  原告黄某于2002年3月1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归还欠款9643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法院受理案件时将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提交了借、欠条个一份和证人李某(系黄某的妻子)的证言,“这笔钱是我家销售给别人8600元的电表,未付钱,张某以我家的名义在人家那拿了8600元货,张某打了一张欠条给我家”。被告张某辩称,该款项系买卖货物的货款,其已经归还,且诉讼时效应从写借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这样已过两年了,并向法庭提交了甲与乙的证人证言各一份,以证明其已经归还了货款7643元。原告黄某认为借、欠条是最好的证明,且没有还款期限,时效未过。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但1998年9月10日至立案时已经超过两年,无证据证明原告其间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或申诉,但一审法院内部案件质量检查时发现适用法律有错误,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经过庭审,法院以欠、借条没有还款期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钱款,据此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被告归还原告9643元欠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再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曾到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黄某处拉货,并将不合格的货退还黄某,黄某没有提出异议。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合议过程中形成了以下几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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