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道一篇交通事故的新闻时,报社误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最后两位数字顺序写颠倒了,车主认为伤害了自己的名誉,经济也受到了损失,一纸诉状将报社告上法庭,4月26日,山东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报社赔偿车主名誉权损失六千元。
2006年8月11日,在济宁市中区建设路汽车北站附近,一辆车号为鲁XXX459红色小轿车与一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士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因该女士抓住车门,而被拖出近百米远。8月15日,山东某报在B2版首条配一醒目标题“一出租车撞倒骑电动自行车女工狂拖近100米”对此事予以报道,在该报道中,山东某报误将出租车号码鲁XXX459写为鲁XXX495,而鲁XXX495红色小轿车车主是李女士,该车一直挂靠在济宁联运总公司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很快山东某报社济宁记者站发现了该错误,迅速于18日在报纸B2版左下角以较小字目刊登了致歉声明,称该报8月15日刊登的“一出租车撞倒骑电动自行车女工狂拖近100米”一文误将出租车号鲁XXX459写为鲁XXX459,并向车主道歉。当李女士知道此事后,认为山东某报社刊登这篇文章后,自己的亲戚朋友打电话询问此事,使自己无心干活,客户都不敢坐鲁XXX495出租车,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侵害,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东某报社赔礼道歉,并将内容刊登记在同版相同的位置,同时赔偿名誉侵权费3万元。
在庭审中,山东某报社辨称,所刊登的反映出租车撞人事件内容客观真实,并非虚假报道,而报纸刊登李女士的鲁XXX495车牌,系工作中的疏忽,打印错误,系文字性错误,而非原告起诉中所说的主观过错,报社亦在报纸同版的相应位置作出了更正,并向原告作出了道歉,是为原告李女士积极地为消除了影响,而李女士提出的经济损失3万元,不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的鲁XXX495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山东某报误将车号鲁XXX459刊登成李女士的鲁XXX495出租车号,且刊登的文章有车严重伤害受害人的情节,使人们容易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权损失。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过高,应予适当降低。被告山东某报已在相同版面刊登过致歉文章,原告要求被告在同版相同位置再刊登致歉文章,对此项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山东某报社济宁记者站赔偿李女士名誉权损失6000元,山东某报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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