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公司开业,燃放烟花爆竹,致一名员工被炸伤右眼,构成八级伤残。1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巧云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代理服务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的判决。
地处松江区民强经济区的巧云公司为庆祝所属的位于闵行区浦江镇塘口村的上海福源时装有限公司开业,于2007年3月8日傍晚燃放烟花鞭炮。员工王先生距燃放现场2至3米,在观看时,不幸被燃放的鞭炮炸伤。当晚,王先生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之后,又多次住院或至门诊治疗。事故发生后,上海巧云进出口有限公司为王先生支付了医药费2000元。
经鉴定,王先生因右眼遭鞭炮炸伤致右眼球破裂,大量内容物脱出,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经修补和玻切、硅油注入等,评定八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150日,营养45日,护理30日。为索赔损失,王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巧云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巧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辩称,王先生在厂庆燃放鞭炮时受伤应属工伤,应先进行仲裁程序,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公司在庆祝开业燃放烟花鞭炮时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将王先生右眼炸伤,巧云公司应承担赔偿之责。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距燃放烟花鞭炮较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未加强自我保护,致右眼被炸伤,对事故的发生,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先生并非在上班期间受伤,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燃放烟花鞭炮现场系由公司组织,因此无法认定王先生受伤系工伤,故本案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的法定代表人系巧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王先生诉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作者感言:
燃放烟花爆竹伤人毁物的事件常有所闻,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春节将临,又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时段。我们殷切希望这类伤人毁物事件少发生。为此,除了燃放者一定要在规定的区域内注意安全燃放外,观看者也一定要有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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