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目前我国的出租车业管理较为混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和肇事出租车之间的责任划分很难认定,法律上的规定也很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由于无法可依,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步履为艰。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大不相同。同时也使得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以下是 就是一起标本案例,笔者在叙述该事后,把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做了一一的分析。
2003年发生在焦作市的一起出租车肇事中,经过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院审委会反复研究,来回历时近两年时间才最终得出结论。出租车A违章跨越黄线行使撞上迎面而来的另一辆出租车B,造成出租车B的司机当场死亡,车内三名乘客身手重伤。在该案当中出租车A的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当中,出租车A的司机本身就是贷款买的车子,车没有行使多长时间,就发生这么大的交通事故,况且自己还要承担牢狱之罚,哪还有钱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那么这时就该问出租车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出租车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直接牵扯到受害人的利益。
说法:
案件争议存在于民事赔偿划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责任划分规定不完善,各地对出租车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判决也各不相同。建设部在1997年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中第五条 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得擅自购买出租车进行经营,必须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公司或工商户下,实行统一管理,然后出租车公司再将出租车营运权有偿转让给出租车实际购买者,并从中收取转让费或管理费。
实际操作当中,也都是出租车公司出面和汽车销售公司签定合同购买出租车,以及银行够车贷款手续,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经营权租赁的方式将出租车转给实际够车人。并由个人逐步偿还银行够车款。当车辆不再进行营运并且还为全部贷款后,车辆归够车人个人所有。个人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出租车行使证,只有出租车公司才能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的车主名字也是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出租车公司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本案的焦点也就在于越秀出租车公司做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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