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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案情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不适用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我认为:分析本案,首先应当考查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在本案中,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是否同时存在?应当确认哪一种请求权?为明确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存在的先后顺序。从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来看,显然应先行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换言之,一旦确认无因管理请求权成立,自然可以否定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成立,因为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既然是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在性质上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一旦成立无因管理,则自然否定了侵权行为性质的存在,只有在不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考查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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