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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其病症无根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杨××,男,45岁。

    被告: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四医大一院)。

    被告:樊代明,男,42岁,四医大一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原告杨××从1994年3月25日开始发烧,在其他医院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1日在四医大一院急诊后住进该院,樊代明为其主治医师。对杨××的初诊结果为:1。发烧待查:(1)上呼吸道感染、(2)出血热待排;2。急性左心衰;3。早期肝硬化。杨××入院后因高烧数日不退被报病危。4月6日,四医大生化教研室和四医大一院对杨××的血样分别进行了HIV-DNA检测,结果为阳性。依据此结果,经诊断分析,排除了患者是出血热、伤寒等及血液系统疾病的可能后,诊断结论为:怀疑艾滋病病毒感染。按照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四医大一院对杨××实行了隔离治疗,并向西安市新城区卫生防疫站报送了传染病报告卡,在该报告卡“艾滋病”一栏内填写了“√”号。同日下午,因杨××处于高烧不退、病情危重的状态,由樊代明向杨××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及杨××的亲属通报了该结果,并要求他们对此保密。

    陕西省卫生防疫站在收到四医大一院的艾滋病例报告后,对杨××又作了血样检测,结果PA为阴性,等于否定了四医大一院的结论。由于双方检测结果不一致,双方经协商后将杨××的血样于4月9日送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中心检测,但经过十余天未见结果。4月21日,四医大一院又将杨××的血样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实验室。4月22日,四医大一院收到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中心的电传结果报告单,报告结果为HIV抗体为阴性。但此报告单与国家卫生部印制使用的统一格式的报告单不同,报告单上既无被检人姓名,也无检验人签名。4月25日,四医大一院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确认报告:P15/17抗体阳性;怀疑HIV-1感染,建议复查。

    1994年5月14日,杨××出院。其出院结论为;1。发热待查,不能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2。急性左心衰治愈;3。呼吸衰竭治愈;4。消化道出血治愈;5。慢性乙肝好转。杨××出院时,扣除已预交的7000元的医疗费外,尚欠四医大一院20030。22元医疗费,其中11080。60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检测费用。杨××出院后前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了检查,该站于5月20日作出检查结果,否认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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