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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还是“机动车全赔”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这部贯穿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法律从出台就倍受关注。此前,辽宁省曾出台的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而近一段时间以来,“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简单的概括为“机动车全赔”)的提法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在诉讼中以自己是行人,属于弱势群体为由,提出即使其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被告(机动车驾驶方)也应当全部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撞了白撞”还是“机动车全赔”?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另有说法。2004年4月20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邱自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宗祥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8752.12元的50%即9376.06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下余6376.06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过高的和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判决公正,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宗祥是河南省鲁山县农民。2003年6月13日18时40分许,出租车司机邱自海驾驶豫A-T7719号出租车沿郑州市陇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穿过陇海西路的张宗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宗祥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二大队第2038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宗祥、邱自海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责任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张宗祥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内髁骨腓骨远端骨折。为此,张宗祥自2003年6月13日至2003年9月18日在医院住院98天,支付医药费12243.30元。张宗祥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在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后,张宗祥遂来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根据原告的申请,中原区法院委托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宗祥是否构成伤残和继续治疗费用的数额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未构成伤残,二次治疗费用省级约为6710元,市级为628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

  原告张宗祥认为,其步行经过马路时,受到被告所驾驶的机动车撞击,导致左脚髁骨腓骨远端骨折。原告是行人,属于弱势群体,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应该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理论界也提出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3757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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