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
内部报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介绍

  原告:陈凯,男,52岁。

  被告:上海市性教育协会。

  1993年4月,原告会同本市部分专家对某中学百余名初中二年级男生进行外生殖器检查,得出患有各种外生殖器疾病的学生占被检查人数55.24%的结论。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新闻媒体对此相继作了大量报道,引起社会较大反响,不少家长带领孩子前往原告所在单位进行检查。

  同年6月9日,被告邀请本市部分专家和教师进行座谈,与会人员对原告的检查数据进行讨论并提出质疑。6月10日,被告根据座谈内容,起草了《关于最近上海部分传媒报道男中学生生殖器疾病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呈送市领导,并抄送市教卫办、市计生委等五家有关部门。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1、陈凯公布的调查数据与我国医学权威著作公布的数据有极大的出入;2、陈凯不是医务工作者,也不是教授,更未取得行医资格;3、陈凯利用‘六?一’儿童节打着关心儿童的旗号损害儿童利益的行为造成青少年不必要的思想负担,否定了上海多年来在市委、市府领导下计划生育和性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有可能产生很坏的国际影响。被告除了按上述抄送范围发放《报告》外,还派员到上海电视台要求停止播放有关陈凯调查活动的节目,并出示了《报告》上海某杂志社记者到被告处采访时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取得《报告》一份,并将该《报告》提供给原告,但未做进一步扩散。

  另查,1989年,陈凯被上海市生殖医学培训中心聘为客座教授。1992年9月,上海市某区卫生局发给陈凯行医资格证书,同年12月,陈凯取得“上海市男子性功能康复治疗中心”社会医疗行医许可证,并担任主任。

  原告诉称:被告针对原告的调查研究结果而撰写的《报告》对原告的名誉大肆诋毁,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行为及新闻界不恰当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响,被告作为专门从事性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自己的观点,是行使协会的正当权利,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发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报告》中,不但有失实部分,而且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侵害,同时被告又超出其抄送范围进行发放,造成一定后果,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遂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