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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案情

  原告杨成宝系从事长途贩运菜牛的个体工商业人员。1990年12月12日,原告杨成宝从江西省广丰县购得菜牛20头,次日凌晨运菜牛的汽车途经金华县临江乡倪家村附近地段时,因路面坡度较大,装运菜牛的防护设施松动,一头大牯牛从汽车上挣掉下来。这时,正好金华县临江乡倪家村村民倪凤兰骑车去乡办砖瓦厂上班。倪凤兰发现后,随即骑自行车返回家中告诉其父倪有根。倪有根与女儿倪凤兰回到公路上,将大牯牛抓住后牵回家中。在牵牛时,倪有根发现大牯牛后脚有伤,将牛牵回家中即安排治疗和饲养。牛主杨成宝押车到金华市鍪城区红旗牛市场卸牛时,发现汽车上一只产地卖价千元的黑灰色的大牯牛失落。当天下午,杨成宝与他人沿途寻找大牯牛无下落。次日上午,杨成宝等人寻牛至临江乡择信岭村时,从该村的屠夫郭小奎处获悉:倪家村一姑娘日前拣到过一头大牯牛,随即,杨成宝赶到倪家村,村民告诉倪凤兰父女确于日前早上拣到一头大牯牛,并指告了倪户的家庭住处。当杨成宝来到倪有根家中认牛时,倪有根承认拣牛的事实、拣牛的时间、地点和牛的毛色等特征均与杨成宝所述相一致。倪有根同意杨成宝等人看牛。当杨成宝要求归还大牯牛时,倪有根认为:拣到大牯牛是运气好,谁拣归谁所有是天经地义之事。杨成宝再三说好话,随同杨成宝寻牛的朋友也一起做倪有根工作。倪有根表示:此牛当地可卖1000多元。如要牛,当场付人民币1000元。杨成宝等人认为要1000元不合情理,只能给付治疗、饲养费和少量谢金。因此,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为此,杨成宝等人当即到临江乡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乡政府主持公道,合情合理解决。乡政府领导听取反映后,先后派驻村干部和人武部长前往解决。开始,倪认为:拣到大牯牛运气好,不偷不抢不犯法,不同意归还。在乡干部再三做思想工作后,倪有根坚持当场付人民币600元才可牵牛。乡政府干部认为倪的要求与法律相悖,建议杨成宝到当地人民法庭诉讼。同年12月30日,杨成宝以返还财物为由,向金华县人民法院白龙桥法庭起诉。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根据一审法院的判案理由以及学者对本案的解说,对被告拾得大牯牛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被告应将其拾得的大牯牛返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在占有大牯牛期间,被告仍为原告管理饲养大牯牛,这可视为一种代管行为,原告应适当补偿被告为此所花的费用和劳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侵权行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被告倪有根在原告要求返还大牯牛时,索要高额报酬不成而占牛不还,符合民法上的侵权规定。而且被告倪有根占有牛不返还,致原告资金不能及时周转,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对被告在原告要求归还以后的支出由被告倪有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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