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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相邻关系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案情

    甲、乙是邻居。1995年甲、乙双方在某农贸市场各购买宅基地一块。1996年双方均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宅基地宽为4.5米。甲1996年建第一层楼房,1997年建第二层楼房。乙在甲建楼房不久亦开始建房。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异议。2002年乙建第三层楼房时,甲认为乙楼房南面向南凸过其屋顶,妨碍其楼房的加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拆除其楼房第三层凸过甲家部分墙体。案在一审诉讼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有关建筑部门对双方争议之墙体进行检测,鉴定部门检测报告:甲的房屋宽度是4.525米,乙的房屋宽度是4.495米,乙房屋第三层与甲房屋接触面墙体平整度实测最大偏差为35mm,最小偏差是2mm.建筑规范允许砖砌体表面平整度偏差8mm.

    二、审判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建筑允许偏差,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甲合法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乙第三层楼房南面墙体中间部分向南不规则凸出2—35mm不等,乙楼房南面墙凸出部分确实过多,甲诉请拆除理由正当。乙反诉要求甲赔偿停工的经济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支持。故判决:一、乙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第三层楼房南面墙外皮向南凸出部分墙体拆除10—30mm;二、驳回乙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甲、乙双方均不服,均以一审法院依据判决的检测报告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甲请求判令乙所建楼房第三层墙体凸出部分全部拆除;乙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甲赔偿其因此停工的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原审法院委托有关建筑部门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检测,并依该检测报告进行判决,但该检测报告原审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虽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但就本案实体判决方面而言,本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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