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
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虽然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做过提醒,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始终协商未成,马女士于5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3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疗费“打折”
判决理由:
一 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按规定交了款,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对为马女士提供的旅游服务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义务,旅行社对其导游发现路滑后已进行提醒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故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应当负主要责任,马女士亦应对本人未尽注意义务而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有关规定作审判决:马女士的医药费3403元,由社赔偿204L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马女士负担60元,由旅行社负担90元。一审判决后,马女士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依照《合同法》判决“医疗费”全赔
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并交付了旅游费用,旅行社与马女士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过程中,服务条件存在瑕疵,导致游客人身损害,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全额赔偿马女士的损失。2003年9月10日,二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3403元,一、二审诉讼费330元均由旅行社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之所以截然不同,原因在于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一审法院选择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按侵权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二审法院适用的是《合同法》,是按合同责任,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承担100%的违约责任。同一损害事实,因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害者得到的赔偿就会不同,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不在法院,而在当事人,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便是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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