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
精神利益未能实现违约方理应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案情]

    2003年2月11日,高伟、陈芳到林志刚的婚纱摄影城商定结婚录像事项。双方商定由摄影城于13日为高伟结婚仪式录像,费用300元,原告当时交纳押金100元。随后,高伟派人到摄影城交纳了全部费用。17日,高伟将从摄影城取回的光碟播放时,发现缺少“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等重要内容,这给新婚夫妇造成终身遗憾及精神上的痛苦,高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摄影城赔礼道歉,退回录像费3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林志刚婚纱摄影城有偿为原告高伟、陈芳提供的婚礼录像服务存在瑕疵现象。根据我国民间结婚的风俗习惯,“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是婚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使原告准备永久保存的婚礼录像资料不能完整,原告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完全实现,被告应承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赔礼道歉,退回录像费用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300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分析]

    高伟与摄影城之间口头约定的录像协议,属于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一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基于获取精神方面享受的目的而与他方订立的合同。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显得越来越强烈,以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如看演出合同、照相合同、录像合同等等。这种合同多发生在第三产业领域内、期待精神利益方的民事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另一方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另一方所期待的精神利益就可能不会实现或不会完全实现。这种精神损失,违约方是否要负责赔偿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不仅违约,而且构成侵权,侵害了期待精神利益方的人身健康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给期待精神利益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按侵权对待,由提供服务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提供服务一方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赔偿。如果提供服务一方仅仅是违约,即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并没有侵权情节,使消费者可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这种赔偿不能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