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
从两起案例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案例1:

    原告:王某。

    被告:郭某。

    王某到郭某经营的饭店就餐,将摩托车停放于饭店门口指定停车区域。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丢失。报警处理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不成,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郭某饭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将车辆存放于指定地点,作为一种附随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妥善保管该车,现摩托车丢失,被告负有保管不力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案例2:

    原告:李某。

    被告:某休闲中心。

    李某到某休闲中心洗澡,将衣物及4000元现金锁入该中心提供的柜中。洗澡出来穿衣服时发现衣服还在,但现金已丢失。同时丢失现金的还有案外人陈某和张某。经案外人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案件一直未破。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消费,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休闲中心,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储物条件,以使原告财物得到妥善保管。现原告现金被盗,被告做为保管者,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适当赔偿。鉴于原告未有将现金交由柜台保管,而是随衣物一起锁入柜中,导致现金被盗,自己亦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是典型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消费者财产遭受损害引起的纠纷。随着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增强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餐饮休闲娱乐业日益发达,因就餐、洗浴、休闲等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款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未能妥善保管原告的财物,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被告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便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可使经营者加强责任心,提醒他们在赚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使社会关系达到一种平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