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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刑事再审案件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1996年,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两名同案犯未抓获的情形下,某基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此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获得减刑。在监狱服刑6年后,公安机关又抓获另一名同案在逃犯。该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案对王某量刑畸轻,应判处王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基层法院已对此案无管辖权。该基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对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生效刑事判决书,建议提高审级,与后抓获的另一同案犯并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分析思考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一是程序方面,原审法院仅以量刑畸轻为由,符不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受不受时间限制?二是实体方面,如果上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已服刑期及服刑期间依法获得的减刑是否继续有效?对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我们不妨做如下分析、思考:

    一、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的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的条件为(一)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对案件公正性的影响。审判监督提起有如下几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委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以看出,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提审。法院院长对本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对本院可能无管辖权,应提高审级的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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