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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陆某是东庆厂的厂长,曹某是文友厂、通友厂、通友公司三个单位的厂长,两人口头达成买卖铸件、钢板等货的协议。货送到位于南通市外环北路挂着通友公司牌子的厂里后,由仓库保管员季某在入库单上签收后收下货。后陆某和曹某就货款结算未达成意见,东庆厂将文友厂告上法庭。诉讼中其发现文友厂的地址在南通市八厂乡,与送货地点不一致,便撤回了起诉,重新将通友厂和收货人季某告上法庭。诉讼中,原、被告方对季某的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持异议,存在的争议是季某到底代表文友厂还是通友厂、通友公司。关于三家中究竟谁应做被告本文不作研究。本文试结合本案对原告起诉执行职务行为的职工季某的处理谈谈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也是极易混淆的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异同。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季某,向季某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原告享有诉权,如果驳回起诉,则是剥夺了以的诉权。至于原告是否能胜诉,应在实体审理后才能做出判决,顾本案应继续审理,在发现原告对季某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事实,或无法律上的依据时,对原告的实体请求予以判决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须针对特定的义务人,东庆厂告季某属错告,真正承担义务的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东庆厂错告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不应作实体处理,应裁定驳回原告东庆厂对季某的起诉,这样裁定并没有剥夺东庆厂向真正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已立案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尚未审结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发现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只适用第一审程序,适用的是程序法,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即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适用,如果二审或再审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应受理的则只能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要求,因为当事人的实体要求没有实体法上的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实际是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适用,依据的是各种实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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