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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绑架朋友索财案发 1人跳楼
www.110.com 2010-07-24 10:23

四名在校学生不思进取,贪图钱财,绑架朋友索要巨额赎金,最终将自己送入牢房。1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八年。
    郭某、陈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已死亡)、邱某(在逃)均系赣州技师学院同班同学。2006年7月,由陈某某提议,四人预谋绑架陈某某的朋友肖某及王某某、熊某。

    7月18日,陈某某以给自己补过生日为由,邀请被害人肖某及王某某、熊某到章贡区黄屋坪金坪花园附近的“元味”面包店共进晚餐,同时电话通知郭某、陈某及邱某携带作案工具到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全球通大桥附近的河堤上等候。当晚20时30分许,陈某某以聊天为由将被害人肖某及王某某、熊某骗至章江北大道“2046”酒吧对面的河堤上。21时许,陈某某乘肖某去附近草地上小解之机,跟随其身后,并电话通知在附近等候的郭某、陈某及邱某赶来。四人在全球通大桥西侧章江河堤边会合后,一起将肖某制服,并用胶带纸将肖某的嘴巴、双手、双脚缠住。

    之后,四人改变计划,由陈某某先行支走王某某、熊某。在控制住肖某后,邱某多次用肖某的手机向肖父勒索现金人民币40万元。肖父报警后,找来陈某某一同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次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发短信向郭某、陈某示警,郭某、陈某逃离现场时,被公安巡防人员抓获,陈某某见事情败露跳楼自杀。

    法院认为,郭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均已构成绑架罪。郭某、陈某均系在校学生,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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