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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同伴盗窃提供空白出门证并加盖印章的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简要案情] 2004年1月至5月,被告人周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吕建良、魏勇,采用乘人不备的手段,在中电电气集团盗窃5起,窃得130取向硅钢片12卷,计 29.656吨,赃物折款计404891元。其中被告人周俊单独盗窃2起,窃得130取向硅钢片4卷,计9.7吨,赃物折款132433元,被告人吕建良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被告人周俊、吕建良、魏勇共同盗窃2起,窃得130取向硅钢片4卷,计11.56吨,赃物折款152312元;2004年5月20 日被告人周俊、吕建良共同盗窃1起,窃得130取向硅钢片4卷,计8.8吨,赃物折款120146元,因担心被门卫发觉将赃物从厂区另一大门送回。 2004年6月至7月13日,被告人魏勇应被告人周俊的要求,向被告人周俊提供了由其保管的空白出门证若干份。被告人魏勇5次为被告人周俊虚开的出门证加盖印章,为被告人周俊、吕建良转移赃物提供便利。被告人周俊伙同被告人吕建良5次窃得中电电气集团130取向硅钢片15卷,计43.42吨,赃物折款 623511元。案发后,被告人周俊仅退出赃款10000元及用赃款购置的轿车、电脑、摩托车等物。被告人吕建良仅退出赃款10000元。被告人魏勇退清了所得赃款三万余元。

  [争议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有以下问题:

  1、2004年5月20日被告人周俊、吕建良共同盗窃1起,窃得130取向硅钢片4卷,计8.8吨,赃物折款120146元,因担心被门卫发觉将赃物从厂区另一大门送回。两被告人该起盗窃行为是即遂或未遂?

  2、2004年6月至7月13日,被告人魏勇应被告人周俊的要求,向被告人周俊提供了由其保管的空白出门证若干份。被告人魏勇5次为被告人周俊虚开的出门证加盖印章,为被告人周俊、吕建良转移赃物提供便利。被告人周俊伙同被告人吕建良5次窃得中电电气集团130取向硅钢片15卷,计43.42 吨,赃物折款623511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抑或是盗窃罪?

  3、被告人魏勇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属主犯还是从犯?

  [解析评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俊、吕建良窃得硅钢片出企业大门时遭门卫盘查,周谎称厂区改造要绕道送货到车间,因担心被门卫发觉将赃物在出厂门后从另一大门送回。因该大门门卫已与另一大门门卫联系查询,该货物未失去控制,故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盗窃犯罪中,“失控说”是区分既遂、未遂的通说。如何认定“失控”,必须结合案件的事实,考察控制方的行为及盗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本案中,两大门间相距近千米,且一为东门、一为北门。门卫间用对讲机联系查询有笔录在案,毋庸置疑。但该货物事实上离开了封闭的厂区,门卫对该货物既无法控制且丧失了实际控制,被告人周俊、吕建良用车拉着货物,实际控制着货物,已构成盗窃既遂。被告人周俊、吕建良担心被门卫发觉而将赃物从厂区北门送回,是被告人周俊、吕建良在完成盗窃行为后对该行为的自我评判,所以这一行为是对赃物的处分,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构成。并且,怕罪行败露是犯罪分子共同的心理特点,被告人周俊在庭审中交待证实其只是担心被门卫发觉而非确定已被发觉,难道害怕罪行暴露甚至罪行暴露而送回赃物,可以认定为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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