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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定罪合适吗?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据《人民法院报》 2006年1月9日4版《白吃白住六天换来徒刑一年》一文报道,外来农民工郁垒坚因丢失工作又没有住处,竟然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居住6天,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郁垒坚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春节刚过,郁垒坚从安徽省农村来到松江区一家饭店打工,平时住在老板借的集体宿舍。才做两个多月便辞去了工作,从此也没有了住处。为了解决住处,郁垒坚竟然动起了歪脑筋。5月底的一个晚上,他独自进入一个花园居民小区,登上一栋6层楼房,用螺丝刀撬开了楼梯气窗盖的挂锁,在楼顶上居住2天,这期间郁垒坚发现下面601室没有人居住,于是他遛到阳台,拉开窗门进入了该户人家,他一看家中什么都有,就得意地吃住了6天,结果被保安发现。

  法院这样定罪合适吗?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引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39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9月第2版)。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英国法谚),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那句名言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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