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抢回赌资一定就构成抢劫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据2006年2月6日人民法院报四版《麻将桌上输红眼?散场就去抢赢家》一文报道,阎某在与人打麻将赌博时输了钱,散场后他向赢家王某要钱,王某不给,他就威胁殴打王某并抢走了一部手机。2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元。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11日晚9时许,阎某到西于村和王某等人打麻将赌博,输了不少钱。次日凌晨1时许散场后,阎某将赢家王某带到一胡同里向其索要赌资,王某不给,阎某就对其威胁殴打,并将王某一部价值808元的手机抢走,后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法院认为,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法抢夺他人财物,价值8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id=92839)。

  为了抢回赌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顾保华博士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有明确理解(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关于抢劫赌资、赃物的认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根据《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抢劫他人用于赌博的赌资、赃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的观点认为:对于赌资、赃物等物品,因为其来源具有不法性或犯罪性,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否则就是保护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权益。我们认为,对于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不是虽然属于行为人合法所有、持有的财产,行为人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而获取的,就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赌资和赃物属于“持有或占有的来源具有违法或犯罪性”的财物,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许其他行为人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该财物。虽然赌资和赃物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被抢劫人所拥有,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或其合法所有人。但所有权权属的改变应当依照一定法定的程序进行。在这种既有状态未改变之前,任何个人在没有法律的依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变。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改变赌资和赃物等的权属状态,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赌资、赃物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不同的意见认为:既然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了非法的赌博活动,且非法活动产生的财物占有状态转移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其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劫取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象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的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得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