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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寻宝持假币行骗本案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案情]

    被告人林某与张某于1997年10月13日携带假美元窜至湖南醴陵,企图骗取银行贷款,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假美元2400元,同年12月3日被认定犯有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4年元月份,被告人林某与梅某在江西省萍乡市一旅社相识,两人商量用“资产解冻”的方法去骗钱。谎称原先国民党有很多钱存在美国的花旗银行,还有一批宝藏藏在贵州遵义的深山老林之中,由国民党潜伏下来的“深山老人”保管,被告人则是“山上老人”的委托人和经办人,去筹集资金用于开启宝藏,也就是所谓的“资产解冻”。谁只要出一些经费,以后就能得到十倍的报酬。为使别人相信他们的谎言,两被告人携带了写有“中央最高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资产解冻”的假将军证书、特种梅花令、潜伏令、委任书等证明材料,还有藏宝资料以及假美元,到江西分宜、永新等地行骗未果。2004年3月25日,两被告人乘坐1684次列车从萍乡再次前往分宜行骗,在车上被分宜县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两被告人身上缴获假美元324张,计16016元,折合人民币1314914.36元。

    [分歧]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两被告人事先进行了商议,商议的结果的以“资产解冻”为晃子,去骗取他人的钱财,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两被告人虚构了“国民党原先有钱存于美国花旗银行,有宝藏藏于深山老林之中”的事实,谎称要资金用于“资产解冻”,并以可以得到十倍的报酬为诱饵,同时持有假证明、假美元为作案工具,到各地行骗,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了骗钱的行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人没有相信被告人的谎言,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才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至于被告人身上的假美元,是被告人为了使他人相信被告人的谎言、达到他们的犯罪目的而使用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虽然持有假美元,但不是将这些假美元用于流通,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定持有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传森、梅高萍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其理由是,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数额交较大的行为。我国银行法也规定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对伪造的货币必须彻底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持有假币罪违反了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妨害了货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因此,对此罪的认定,不管被告人持有假币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已经使用,是不是在流通领域里流通,只要被告人对假币实际上进行了控制和支配,就构成持有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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