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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侵占罪中犯罪手段的理解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某企业(私营企业)推销员。1997年11月,该企业为了鼓励推销员追讨货款,加快货款回收速度,于当月10日作出决定,推销员在该年年底前追讨货款的旅差费用不计入其货物推销的包干费之中,由厂财会科另行报销。王某于12月中旬把其经手的几十万元货款讨回后交给了厂财会科,同时,将追讨货款的旅差费用填写两张报销单,并附有有关凭证,总数额不到1000元。经厂长签字同意报销之后,王某在此两张旅差费报销单的千位数上分别加上“5”和“7”,共虚填了11000余元,并将以前不能报销的凭证附于报销单上,在厂出纳员处领取了11000余元。

  二、问题

  在如何处理本案的讨论中,大家对本案的定性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趁报销旅差费用之机,虚报冒领11000余元,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定职务侵占罪,而应定诈骗罪,因为,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特点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其职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本案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的11000余元本单位金钱并非是其职务上管理或经手的本单位财物,因此根据其虚构事实的特点,应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该种意见分歧实际上反映了刑法理论界关于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问题的争议,因此,只有科学解决了这一问题,本案的定性之争才会平息。

  三、评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的理解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对此理论界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学者间分歧颇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少数学者的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有侵占即“侵吞”一种,不应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①。其理由主要是:第一,刑法第271条在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中只规定了非法占有行为,而未规定其他行为。因而只能将非法占有理解为纯粹的侵占,如果立法者需要将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方法也作为本罪的客观行为,应该在刑法中加以明确。既未明确,就不应认为非法占有的手段也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第二,从法定刑上看,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对盗窃罪、诈骗罪规定的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其中特殊的盗窃罪还可以判处死刑。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也包括盗窃、诈骗的话,显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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