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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剑伙同张敏、周小忠、刘平生(均在逃)商量去搞点钱用。当晚,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观巢镇京桥村委舍江村,敲开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俩的房门,被告人胡剑和周小忠、刘平生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问晏某、晏小某要钱,当他们兄弟俩说没有钱时,便在房内进行搜寻,后搜得现金3710元,1990年国库券60元,照相机一部,手表二块,臂力器一根。临走时,还将晏某、晏小某用绳子捆绑起来嘴里塞上毛巾,然后逃离现场。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剑被抓获。

    审理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金3710元及国库券等,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本案的行为是发生在1991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胡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以及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意见一致。但就本案如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认识不一。焦点在于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是重还是轻。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相比较,应以法定刑为标准。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一般性质抢劫罪,法定主刑一致,但现行刑法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在主刑轻重相同的情况下,有附加刑的为重,无附加刑的为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较处刑的轻重,不仅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还应比较新旧刑法对同一罪行所规定的标准及要件。一般性质的抢劫罪,新旧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抢劫数额,但实际抢劫数额一直是衡量抢劫行为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现行刑法实施后,司法解释对认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作了大幅度提高。就我省而言,由1979年刑法的3000元提高至现在的10000元。本案被告人胡剑等人劫得3710元,按原标准已达数额巨大的起点,在正常情况下,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按新标准,只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表面上看,现行刑法增加了罚金附加刑,处刑似乎重于1979年刑法,但从实际量刑结果看,按现行刑法及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判处的主刑,明显低于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7年9月30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判处的主刑。主刑重于附加刑,附加刑是从属于主刑的,所以,应当适用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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