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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拘禁、不是非法搜查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王某合伙做买卖煤炭生意。因个体运输户周某拖欠其货款、借款计人民币68000元,多次催讨未果,而对周不满。两被告人经过预谋,准备租车、雇人到周家拿东西,逼周还钱。1999年12月18日,张某、王某租了1辆面包车,并雇用了马某等5人,携带绳子及门锁,于次日凌晨1时许,乘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周某的住处,闯入周家。因周某不在家,被告人张某等人要钱不成,便强拿周家财物,受到周某的妻子和妻妹的阻挠。被告人张某等人遂将二人的双手捆住,拿走周家的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VCD1台、电冰箱1台,一并搬放在所租的面包车上。被告人王某用携带的锁将周某的家门锁住,把周妻和妻妹锁在房内。尔后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将所拿的周家财物拉回,放在王某的商店中。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拿的财物均已追回。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王某以犯有非法搜查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对周某所欠债务,本应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却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住宅的非法手段,强行拿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应予惩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作案时所用的绳子二条、锁三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张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因周某长期拖欠货款和借款不还,到周家拿东西是逼周还钱,没有实施翻阅、检查或挖掘等搜查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罪。其辩护人也认为,两被告人与周某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因债务引起的非法扣押财产,实属民事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搜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搜查的行为,原判以非法搜查定罪不当。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于深夜闯入周某家中,强行拿走周家的财物,虽然是出于追要欠款,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搬拿财物的过程中,两被告人将周妻和妻妹二人予以捆绑,后来又将她们反锁于房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原判以非法搜查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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