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刑案发生后私下“调解”是否构成包庇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案情:

    1999年12月24日晚?熃鹉场⒄阅车龋等嗽谝患揖频昴诔?卡拉OK。酒后赵某与同时在此酒店唱歌的林某、李某等三人发生争吵,金某等人上前帮助打架,对林某等人拳打脚踢,还将他们骑的摩托车砸坏。在厮打的过程中,金某将林某衣兜内的1700元抢走。林某等三人被打、被抢后,四处打听金某等人的真实姓名及住址。金某的亲属万某得知此事后,遂向林某许愿,请他们不要报案,损失的事好说。万某还找到时任村主任的刘某说明此事,请求刘某做个中间人,私了此事。刘某答应后,万某又找到金某、赵某等人的家人说明情况并从这几家共凑足2000元,一并交给刘某。刘某于2000年2月3日将钱交给被害人林某、李某私了此案。后林某于2001年3月因盗窃罪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检举此事而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刘某、万某涉嫌包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对刘某、万某的案后调解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万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二人明知金某等人犯有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为了达到包庇犯罪的目的,找到被害人要求其不要报案,并将涉案人家属凑来的钱交给被害人,私了此事,致使金某等人逃避法律制裁达几年之久。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万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案例提供 李新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与窝藏罪共处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中,根据该法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包庇犯罪嫌疑人行为,主要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括为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伪造或编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等。本案中,刘某和万某或者并不确切知道金某等人涉嫌的就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但至少明知金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积极说服被害人不要报案,即在主观上具有包庇金某等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符合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但在客观上刘某和万某的调解行为是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居中作出的,并没有针对司法机关,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其行为并不符合包庇罪的客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刘某和万某不构成包庇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