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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非典”疫情报复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许某原在深圳市务工,2003年5月3日,许某因不满女友黄某与其分手,就打电话给黄某在老家的父亲,谎称自己是深圳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黄某在深圳打工期间感染了非典型肺炎,将于当天由深圳乘车返回老家。黄父恐慌之余深感问题严重,遂将此情况向当地卫生院、镇政府、派出所作了报告。当地卫生院即向所属市卫生局、防疫站、“110”、“120”等部门报告。该市领导带领应急小组,分别奔赴该市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沿途公路及市人民医院,迅速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当天下午4时许,市应急小组将黄某乘坐的中巴车在省道截获,公安、防疫部门人员对车上司乘人员进行了临时隔离,交通管制近两个小时,造成严重的车辆堵塞,附近居民及过往群众不得不绕道行走。致使客运班车无法正常发出,旅客被滞留在站内并引起极大恐慌,秩序一片混乱。

    后经卫生部门确诊,排除了黄某是非典型肺炎患者。同时公安机关也查明此事件是犯罪嫌疑人许某为报复黄某提出分手而故意编造的。当地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后,于5月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

    分歧意见: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报复行为。理由是:从主观上看,许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不明显。许某只是想报复黄某,并不希望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来扰乱社会秩序。有关部门接报后,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主要是因为“非典”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许某的行为与这种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后果也不能完全由许某一个人承担。因此,许某的行为仅是一般的报复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许某在主观上存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尽管许某编造虚假“非典”疫情的动机和出发点是为了作弄黄某,但许某应该知道公众对“非典”的恐惧和敏感,也应该了解整个社会对“非典”疫情都高度关注,因此对自己编造“非典”疫情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结果,是明知的、也是能够预测的。实际上许某为达到报复黄某的目的,也正是利用公众对“非典”恐惧这一点,故意编造黄某患有“非典”的虚假信息,而对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结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许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而且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许某在打给黄某之父的电话中,自称是深圳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称黄某在深圳患上“非典”,为逃避检查而回老家。黄父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余,遂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这一从许某处传来的疫情信息,从而导致“非典”应急程序的启动,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给公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没有许某称黄某患有“非典”的电话,一切都不会发生,因而许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许某在主观上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一行为,并造成了当地群众的恐慌,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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