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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武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汝剑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安徽省颖上县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编织厂。

    上诉人:肖俊武(原审被告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基建队。199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汝秀新,男,现年60岁,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编织厂。系上诉人汝剑坤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关绍斌,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伟,男,现年36岁,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一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冼立周,男,现年45岁,广东省高州市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一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蔡传良,男,现年25岁,广东省信宜市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机务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蔡传胜,男,现年23岁,广东省信宜市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机务队,系蔡传良的胞弟。

    委托代理人:蔡学周,男,现年49岁,广东省信宜市人,住海南省国营珠碧江农场机务队,系蔡传胜之父。

    1997年2月4日中午,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剑坤与其朋友吴坤刚、沈灯、翁日富在珠碧江农场一队汝剑坤家鱼塘边的木棚里喝酒,下午约2时许,汝剑坤与冼立周(肖俊武表叔)因地界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后冼立周离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俊武等知此事后,遂与其朋友高伟、蔡传胜、蔡传良、冼立周来到汝剑坤的鱼塘的木棚前找汝剑坤,当肖俊武大声喊叫汝剑坤出来时,汝剑坤即手持匕首从木棚里冲出来朝肖俊武的面部、手部劈砍致肖俊武受伤。肖俊武被迫与汝剑坤对打,在冼立周和蔡氏兄弟的帮助下夺下汝剑坤的匕首。与此同时,翁昌富从木棚里拿出粉药枪欲阻拦,被高伟制止,枪柄在柱子上折断了。肖俊武在汝剑坤的匕首被夺下后,仍继续殴打汝剑坤,汝剑坤被迫跳下鱼塘游到对岸,肖俊武、高伟等追到对岸,肖俊武继续拳打脚踢汝剑坤,并拾起塘边的一根芦苇杆打了汝剑坤头部一下,后被高伟劝阻。肖,俊武的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右前臂属轻伤,其他部位属轻微伤。汝剑坤被打后,当天在珠碧江农场经医院检查,头顶部可见(X)厘米皮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汝剑坤住院两天后于2月7日自动出院。被告人肖俊武于1998年9月3日到白沙农垦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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