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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一、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景文,男,31岁,江苏省镇江市人,无业。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祥,江苏镇江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景龙,男,35岁,江苏省镇江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分行中山路办事处花山湾分理处职员。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晓陵,江苏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犯盗窃罪,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兄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制的装置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窃取银行资金72万元,随后实际支取26万元,郝景文得赃款13.5万元,郝景龙得赃款12.5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232657.67元和用赃款购买的价值1.3万余元的物品。此外,郝景文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镇江等地盗窃作案6起,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郝景文、郝景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二人均系主犯,郝景龙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景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对其利用计算机作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郝景文还当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郝景文的辩护人认为,对郝景文利用计算机作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还认为,郝景文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福特”面包车1辆、光阳豪爽125太子摩托车1辆和盗窃电脑主机、键盘等3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郝景文能当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立功表现。

  被告人郝景龙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对其行为应认定诈骗罪,还提出自己不仅有重大立功表现,还有自首情节。郝景龙的辩护人认为,郝景龙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本案不应当认定两被告人都是主犯;郝景龙犯罪后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二、判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郝景龙、郝景文兄弟因经济拮据,计议使用调制解调器通过电话线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通,侵入银行的储蓄网点计算机系统进行盗窃。郝景龙指使郝景文在南京购得调制解调器2只,在扬州购得遥控玩具1只,由郝景龙将其改制成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景文多次到扬州,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以下简称扬州工行)系统数个储蓄所办理存、取款的方式进行观察。8月下旬,郝景文在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双桥村王庄村民组,以吕俊昌的名义租赁房屋1间,并在该房内连接电话分机1部。9月7日,郝景文以吕俊昌、王君等16个假名,在中国工商银行邗江县支行白鹤储蓄所开立16个活期存款帐户。其间,郝景龙制作、调试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并向郝景文传授安装方法。9月18日凌晨,郝景文到白鹤储蓄所,想用钢锯锯断窗户上的铁条进入该所安装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因未锯断,遂用“502”胶水将卷帘门的锁孔堵死,以迫使该所更换门锁。9月22日凌晨,郝景文又到白鹤储蓄所,使用自配的钥匙打开锁秘密潜入,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与该所计算机连接。当日上午9时许,郝景龙携带另一部分装置从镇江来到郝景文在扬州租赁的房内。12时许,郝景文到白鹤储蓄所,并与郝景龙取得联系。郝景龙指使郝景文打开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的遥控开关。12时32分至12时42分,郝景龙在郝景文租赁的房屋内通过操作计算机,从白鹤储蓄所往来帐上分别向以吕俊昌、王君等假名开立的16个活期存款帐户各输入存款4.5万元,共计72万元。嗣后,郝景龙、郝景文从12时50分至14时06分,利用银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在扬州工行下设的瘦西湖、国庆北路、史可法路、沿河、解放桥、跃进桥、琼花、仙鹤等8个储蓄网点取款计26万元。当郝景文、郝景龙到汶河储蓄所要求支取4万元时,因该所工作人员要求查验身份证,郝景文、郝景龙唯恐罪行败露,遂逃回镇江市。郝景文分得赃款13.5万元,郝景龙分得赃款12.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款232657.67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计算机主机及万普显示器2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TCL牌74厘米彩色电视机1台等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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