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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强奸卖淫妇女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案情」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

  1998年2月21日夜11时许,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两被告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两被告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子霆坐在最后,何××被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两被告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被告人把车停下,与何××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心里害怕,要求下车回家,两被告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带到柳叶街116号被告人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看,再次胁迫。后两被告人先后三次将何××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走,一分钱未付。当天下午,何××到公安机关报案,两被告人被抓获。

  「审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对被指控的强奸犯罪均提出异议,说他们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只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同时,两被告人对其他有关事实进行了辩解。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人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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