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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来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非法持有枪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来生,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河北省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2000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来生到本市海淀区牤牛桥3号,为找到自己的儿子,持一支小口径手枪对李娜、李芸慧、李英男、李然等人进行威胁,后被群众抓获,并当场起获该手枪及小口径子弹57发。经鉴定,该手枪系自制的非军用枪支,和子弹均可以正常击发,对人体有杀伤力。张来生供认,手枪及子弹是在甘肃兰州从一男子处花1500元钱买的。

    我院以张来生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12月14日将此案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来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非法拥有之枪支、弹药,仍藏匿不缴,其行为已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应予惩处。海淀检察院指控其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性不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行为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有关枪支配备的规定,即未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持有枪支。本案中,被告人张来生既无购枪证明亦无持枪证件,检察院亦未提供相应之证据,其所藏匿之枪支、弹药纯属国家枪支管理法中明文禁止私人拥有之枪支、弹药。因此,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持有枪支、弹药罪,不能成立。但其明知是非法拥有之枪支、弹药,应上缴而拒不上缴,其行为符合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予以更改。被告人张来生藏匿枪支、弹药期间,因琐事持枪对他人进行威胁一节,应酌予从重处罚。据此,2001年1月19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来生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我院认为,海淀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遂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我院抗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来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被告人张来生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抗诉理由和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张来生的行为构成持有弹药罪的意见不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张来生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2001年5月21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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