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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杰,男,44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向x 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 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被告人张杰与其邻居被害人张杰之妻方某勾搭成奸。1995年5月,被害人张杰与方某离婚。1996年10月,被告人张杰与方某结婚。1997年8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张杰到被告人张杰居住的x x市柯城区巨化文苑村4幢10l室拿小孩衣服。被告人开门后,见是妻子的前夫,便将门关上。被害人见状继续敲门,并用力将门推开,欲进房内。被告人用力抵住门不让其进。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即用菜刀猛砍被害人左颈部一刀,并将被害人往外推。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摔倒在公用走廊上。被告人见状即从家中拿出毛巾捂住被害人颈部,并请人叫救护车。被害人因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x x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不当,被告人张杰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由,向x 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杰以没有杀人故意,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x 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及提出被告人无杀人故意、有自首情节等问题,经查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杰为琐事之争不计后果持刀行凶杀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差,依法应予严惩。x 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9月30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张杰的上诉;

    2.撤销原判决书对张杰的量刑部分,维持原判决的其他部分。

    3.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张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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