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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三)被告人张杰杀人后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属酌定从轻情节

    被害人张杰受伤倒地后,被告人张杰从家中拿出毛巾捂住被害人颈部,并请人叫救护车,实施了一定的抢救行为。这说明被告人张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于被告人杀人后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有的同志认为,被告人张杰是在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且议论纷纷,被害人也因流血过多摔倒在自行车下,才不得不做出抢救的样子,不能以此减轻杀人的罪责。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不同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打"案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全案情节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以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而应纵观全案作出判断。

    本案被告人张杰持菜刀击砍被害人左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张杰对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承认被害人受伤是其所为,可视为投案,且被告人杀人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理由不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并作出了改判被告人张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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