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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违章驾车逃避检查中强行冲撞执法人员的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主要案情

    苏某,男,37岁,农民。2003年3月19日中午,某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马某、吴某、方某等人在211国道上检查过往车辆,方某示意距检查点50米外行驶苏某所驾驶白色客货车停车接受检查,由于苏某是无证驾驶的已报废车辆上路,很担心被检查人员发现受处罚便未采取有效措施停车接受检查,而是驾车行使直接向检查人员方某冲去,方某见状及时躲开,该车将站在路上执勤的检查人员马某撞倒后向前继续行使了30米才停下。经鉴定,马某受轻伤。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行为人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某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是依法上路检查运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行为人苏某在明知运管人员法依执行公务而故意将所驾车辆滑行冲向执法人员,并将执法人员撞伤的行为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因此,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行为人苏某明知自己驾车行使冲向执法人员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执法人员马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仅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理由是:行为人苏某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从其行为发展看苏某只是想逃避检查才将执法人员撞伤,其行为仅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对此案全过程分析,我们认为行为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1、行为人苏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实践中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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