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田鲁川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不构成犯罪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田鲁川,男,38岁,山东省高密县人,湖南省长沙电表厂工人,住长沙市望月村十片六栋四门602房。

    1993年3月,湖南省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急需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营,但因公司效益不好,四处贷款均遭拒绝。为此,公司总经理田某某号召全体职工借贷资金,并称“谁能贷款500万元,给奖金(回扣费)30万元;贷款1000万元,给奖金60万元。”公司职工周某将这一信息告诉了被告人田鲁川。田见有利可图,便找到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李广(非国家工作人员,与田住一栋楼房),说“若能贷到1000万元,可给30万元好处费”。李广将此事向本公司副总经理李秀云(非国家工作人员,主管财务部)汇报后,二人都同意借款。李广讲“事办完后对方会给25万元回扣”,李秀云讲“由二人平分”。后银洲公司采取乙类委托存款的方式,经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给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1000万元。3月23日,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应田鲁川的要求,经总经理田某某批准,由会计开出两张现金支票为60万元交给田鲁川。田于25日从银行将款取出。当天中午,田鲁川通知李广将事先约定的30万元好处费取回。李广自己留下17.5万元,存入银行据为己有;将剩下的12.5万元于当晚送到李秀云家中。李秀云将此款留下5000元做零用,12万元存入银行据为己有。田鲁川为感谢周某提供信息,送给周现金7万元,自己留下23万元据为己有。

    「审判」

    此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4年9月28日作出〔1994〕长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李秀云、李广分别以犯受贿罪等罪(还有其他犯罪行为)适用刑罚;对田鲁川以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后,李秀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6年10月7日作出判决,对李秀云、李广以犯商业受贿罪等罪适用刑罚;对田鲁川宣告无罪,没收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评析」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于改判李秀云、李广犯商业受贿罪等罪没有异议。但是对田鲁川向李秀云等公司管理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讨论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