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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春风皮鞋厂、朱炳全行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单位:江苏省江都市春风皮鞋厂。

  法定代表人:朱炳全,厂长。

  被告人:朱炳全,男,51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原系江都市春风皮鞋厂厂长,1996年8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章敏,江苏省镇江市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滨,江苏省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江苏省江都市春风皮鞋厂(以下简称皮鞋厂)犯行贿罪、被告人朱炳全犯行贿、玩忽职守罪,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炳全在担任皮鞋厂厂长期间,为了获取资金,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先后向江都市砖桥镇党委书记孙志明等人行贿人民币30万元。另外,朱炳全还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厂1000余万元应收款不能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开支无度,最终导致皮鞋厂亏损1882.35万元,负债3422.23万元,资不抵债1755.91万元。朱炳全的行为触犯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炳全及其辩护人辩称:第一、行贿的30万元中应扣除非行贿的8万元;第二,造成皮鞋厂严重亏损的原因,除了朱炳全主观上计划管理不善外,尚受宏观调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认定朱炳全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炳全在担任皮鞋厂厂长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和有关单位的资金,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以送礼、帮助解决旅差费等手段,先后向砖桥镇党委书记孙志明、财政所所长颜成瀛、工业联合公司经理杭登波、中国银行江都市支行行长蔡宝琪、江都市物资局副局长兼江都市机电公司经理钱玉虎、江都市沪江皮革手套厂厂长宗良喜、江都市外经委主任王斌、副主任石林等人(均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孙志明,杭登波、王斌等人的证词证实,被告人朱炳全亦供认不讳。

  江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炳全身为皮鞋厂厂长,为本厂获得非法利益,以集体资金向多人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构成单位行贿罪。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炳全犯行贿罪成立;指控朱炳全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朱炳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理由,经查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第二点辩护理由,经查能够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江都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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