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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娜非法行医附带民事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案情

  被告人郭云娜在没有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借住的本市广中西路老徐宅47号非法行医。1999年2月7日上午7时后,被害人侯素梅在其小姑王凤勤的陪同下,至老徐宅47号要求被告人为之接生。被告人作了检查,确认侯素梅超过预产期24日,产妇正常。当日下午6时20分前后,被告人对侯素梅作了45°会阴侧剪后,侯娩出一男婴,婴儿无呼吸、心跳,被告人即为婴儿作口对口人工呼吸,并给婴儿注射呼吸兴奋剂和强心剂,但婴儿没有复活。由于胎盘未娩出,被告人于下午6时40分给侯素梅行人工剥离胎盘术,取出胎盘时,同时取出一只节育环。为防止胎盘残留于宫内,被告人给侯素梅注射了催产素。随即,侯大出血并伴有呕吐。当晚7时20分侯素梅被送往上海铁道大学医学院附属甘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急诊,至次日凌晨2时05分死亡。同月11日,被告人郭云娜投案自首。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娜无医生资格和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采用错误的助产方法,致新生儿出生时即因颅脑损伤死亡,侯素梅因产后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诉称:因被告人郭云娜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云娜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抚育费、赡养费及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3.06万元。

  被告人辩称:其助产方法无错,新生儿非活产儿,新生儿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与其无关,其也未耽误被害人的抢救时间。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但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云娜的助产方法正确。司法鉴定仅根据新生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即认定新生儿系活产儿,依据不足,结论错误。被害人侯素梅被送至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后才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医院未积极抢救。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应予据实判决赔偿。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经济损失11.64万元。

  被告人郭云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郭上诉提出,一审刑事判决对有关证据辨别不清,对引起后果的原因和责任不加分析,将所有责任归结于被告人,导致量刑偏重;一审附带民事判决亦未分清责任,将所有赔偿责任都强加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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