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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住所地:江山市十里牌。

    诉讼代表人:周梅芬,该厂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杨云法,男,37岁,浙江省江山市人,原系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厂长、法定代表人,2001年 8月 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建国,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以下简称江山造纸厂)和被告人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一案,由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有关负责人,先后两次共同将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烧毁。江山造纸厂和杨云法的行为已构成销毁会计资料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和被告人杨云法均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提出:本厂已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安置出现困难,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本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云法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烧毁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延用江山造纸厂往年的做法。这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不是为个人利益;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且杨云法的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以上因素,对杨云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 3- 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 3- 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云法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2001年 4月 5日,被告人杨云法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 567952.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的如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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