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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等制造毒品、脱逃上诉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晓欣,化名李健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尧信,绰号“阿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志坚,绰号“肥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劲敏,绰号“靓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制造毒品、脱逃一案,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均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案情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1月,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合谋结伙制造毒品,由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负责提供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制造毒品的配方和技术,利用早已由被告人梁志坚向被告人梁劲敏联系租用的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平安街l8号的出租屋作为制造毒品的工场。同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在上述工场内,多次共同试制毒品。同年2月5日下午约3时许,当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在上述工场内再次制造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该工场内缴获了液体l3桶(经检验,共净重301.7千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白色片状晶体l碗(经检验,净重0.343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等物品。

    被告人胡晓欣于l 980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l991年l2月l4日止,并于l980年6月22日被送至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l982年4月28日中午l时许,被告人胡晓欣乘干警看管不严之机从广东省韶关监狱脱逃,之后一直逃避公安机关的缉捕,直至因本案于l999年2月5日被抓获。

    上诉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共同制造毒品的现场亦即被抓获的现场照片、被缴获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照片和制造毒品工具照片、半成品照片、结晶体照片、已制成的毒品照片;    2、经被告人林尧信签认的从其身上搜获的制造毒品的配方纸条、购买配料和工具的纸条;3、经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签认的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缴获该4被告人的所制的液体、晶体、制毒工具等物品;4、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99)穗公刑(技化)字第073号检验报告书,证实1999年2月5日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平安街l 8号缴获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的液体、晶体的净重量和所含成分;5、证人陈广健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林尧信在1998年12月底对其说正在制毒品并于1999年1 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的加工场见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试制毒品;6、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80)东法刑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执行书、被告人胡晓欣的犯人入队登记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关于罪犯胡晓欣脱逃及追捕经过、情况说明,分别证实被告人胡晓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送服刑后脱逃的情况;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99)穗公越刑指字第041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晓欣在因抢劫罪被审材料上撩印的指纹与其因本案被抓获后化名"李健平"所撩印的右手食指构成了同一认定;8、证人刘心纯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晓欣是其儿子,并辨认出公安人员出示的"李健平"照片就是胡晓欣;9、被告人胡晓欣、林尧信、梁志坚、梁劲敏分别对其合谋结伙、参与制造毒品的前后经过的供述以及被告人胡晓欣对其在服刑期间脱逃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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